SRRC认证周期及有效期
在资料和样品齐全的情况下,SRRC认证周为6-8周
证书有效期为5年
SRRC认证申请 SRRC检测费根据产品、功能不同而不一样。
SRRC认证过程
提交SRRC证书申请——申请审查——如合格,接受申请并试验机构——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提交试验报告流程——审查试验报告流程——如合格,颁发SRRC证书。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须递交的资料:
1. 申办方递交已填写好并加盖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设备检测信息登记表》;如有代理申请单位还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
2.提交申请单位(含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交申办设备型号的技术说明书(包括软硬件版本号)和用户手册;
4.递交被测设备的电路图、方框图。
5.提交A4纸打印的彩色照片三套或电子版,该照片应包括受检样品的: (1)整体照; (2)正面照; (3)侧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4)背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6.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
7.受检设备的铭牌(标贴);铭牌(标贴)上要清晰显示出设备型号、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照片外观的下部还需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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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要求:
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及参考标准
2、被测设备型号应有测试程序、方法、标准、条件、测试连接框图及测试附件及近的测试报告流程(副本或复印件均可);
3、被测设备的发射端口属于非标准接口的,需提供被测设备测试连接电缆和加盖公司的电缆衰减值文字或图表依据;
4、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前来配合测试;
5、若申办单位送检的设备经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的,允许二次抽样或补送样机重新检验,若抽取的样机经检验后有二台以上(含二台)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二次抽样,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经二次检验后,仍有一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法律依据
《*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实施主体
受理单位
无线电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法人的组织;
(二)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
(三)申请资料真实、完备、准确。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 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介绍;
3、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
4、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的标牌和设备的结构尺寸;
5、国外申请单位的设备提供国外核准情况的文件复印件;
6、经办单位如果是代理申请单位,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流程》;
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持有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明及个人有效明的复印件。
(二)国内申请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给申请单位。初审同意的,将申请资料提交给无线电管理局。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无线电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型号核准申请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SRRC认证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会(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 SRRC)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在 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CMIIT ID)才能上市销售。通俗地说,只有带有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才可以在我国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认证适用国家: 中国
认证产品类型
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名称目录(1) 公众移动通信设备(2) 无线接入系统(3) 专网设备(4) 微波设备(5) 卫星设备(6) 广电设备(7) 2.4GHz/5.8 GHz无线接入设备(8) 短距离、短距离无线电设备(9) (10) 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11) 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参照拟定
注意:低功率、短距离无线设备目前已取消强制SRRC认证。
认证发证机构
发证机关:*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核发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检测单位:SRMC (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需测试项目
产品发射频率不同,检测的内容也不同,主要检测项目有:功率,频谱范围,频率容差,带宽,杂散辐射等。
注意事项:
◆被测设备型号应有测试程序、方法、标准、条件、测试连接框图及测试附件及近的测试报告流程(副本或复印件均可);
◆被测设备的发射端口属于非标准接口的,需提供被测设备测试连接电缆和加盖公司的电缆衰减值文字或图表依据;
◆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前来配合测试;
◆若申办单位送检的设备经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的,允许二次抽样或补送样机重新检验,若抽取的样机经检验后有二台以上(含二台)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二次抽样,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经二次检验后,仍有一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9月30日工信部发布201847号公告型号核准将在2018年10月15日起由工信部统一委托开展。
1、免测试费。
2、由工信部直接委托检测机构测试。
3、测试需要排队。
一、申请条件
在*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的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的设备均应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
二、申请材料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证书的申请:
1、申请单位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原件(附件一);
2、提交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证书(附件三)(如申请单位尚未质量体系证书的则须要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3、提交申请单位申报的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须编辑页码(X页,共XX页)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
4、提交彩色照片一套,该照片应包括受检样品的(附件四):
(1)整体照
(2)正面照
(3)侧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4)背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5)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片
(6)设备的铭牌(标贴):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制造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此标牌应与该设备以后的进口、销售时一致。照片外观的下部还应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5、经办单位如果是委托代理申请单位(含子公司)的,须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原件(附件五)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报告流程》(附件六);
7、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递交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书(附件七)及个人有效明的复印件(经办人应与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一致)。
(二)延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申请:
1、申请单位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关于延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期限的函》原件(附件八);
2、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原件;
3、提交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如申请单位尚未质量体系证书的则需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4、提交申请单位申报的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须编辑页码(X页,共XX页)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
5、提交彩色照片一套,该照片应包括:
(1)整体照
(2)正面照
(3)侧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4)背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5)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片
(6)设备的铭牌(标贴):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制造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此标牌应与该设备以后的进口、销售时一致。照片外观的下部还应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6、经办单位如果是委托代理申请单位(含子公司),须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原件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原件(附件九);
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递交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及个人有效明的复印件(经办人应与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一致)。
(三)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单位名称的申请:
1、申请单位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关于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制造单位名称的函》原件(附件十);
2、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3、提交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如申请单位尚未质量体系证书的则需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4、提交申请单位申报的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须编辑页码(X页,共XX页)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
5、提交彩色照片一套,该照片应包括:
(1)整体照
(2)正面照
(3)侧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4)背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5)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片
(6) 设备的铭牌(标贴):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制造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此标牌应与该设备以后的进口、销售时一致。照片外观的下部还应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6、经办单位如果是委托代理申请单位(含子公司),须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原件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原件;
8、出示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
9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递交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及个人有效明的复印件(经办人应与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一致)。
四、基本流程
提供样品-预测试-提交无委实验室测试-*流程-审核报告流程-发证
五、审批时限
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手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决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
七、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必须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报告流程》后,方能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申请材料。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一律用中文的方式填写。
3、申请单位、代理申请单位均须是具备立法人资质的实体。
4、申请单位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其核准代码后,厂商应在其核准的设备标牌上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正常安装时清晰可见),确因设备过小而无法在上面标明其核准代码的,则应在其产品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登载该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
5、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定期将已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有关单位对已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消其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
6、“申请单位”应为设备制造商(产品终所属的企业单位)。
八、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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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兹委托授权贵公司(深圳万检通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质检广告发布业务。深圳万检通科技有限公司所发信息中的质检由深圳市优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由深圳市优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