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环境方针environmental policy
由高管理者就组织(3.16)的环境绩效(3.10)正式表述的总体意图和方向。
注:环境方针为采取措施,以及建立环境目标(3.9)和环境指标(3.12)提供了一个框架。
3.12
环境指标environmental target
由环境目标(3.9)产生,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须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整个组织(3.16)或其局部。
3.13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关注组织(3.16)的环境绩效(3.10)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3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关注组织(3.16)的环境绩效(3.10)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4
内部审核internal 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定组织(3.16)对其设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满足程度的系统的、立的、形成文件的过程。
注: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对于小型组织,立性可通过与所审核活动无责任关系来体现。
*
不符合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
[GB/T19000-2008,3.6.2]
注:此术语在GB/T19000-2000中为“不合格(不符合)”。

4.3.3目标、指标和方案
组织应对其内部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实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如可行,目标和指标应可测量。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并包括对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承诺。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目标和指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此外,还应考虑可选的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
组织应制定、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用于实现其目标和指标的方案,其中应包括:
a)规定组织内各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4.4实施与运行
4.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管理者应确保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提供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组织的基础设施、以及技术和财力资源。
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对作用、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组织的高管理者应任命的管理者代表,无论他(们)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
a)确保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
b)向高管理者报告流程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供评审,并提出改进建议。

3.9
环境目标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组织(3.16)依据其环境方针(3.11)规定的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
3.10
环境绩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组织(3.16)对其环境因素(3.6)进行管理所的可测量结果。
注:在环境管理体系条件下,可对照组织(3.16)的环境方针(3.11)、环境目标(3.9)、环境指标(3.12)及其他环境绩效要求对结果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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